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水域案件事件、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第二章水域治安防范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水域企业事业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和物品的治安检查,第七条水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一)制定并落实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三章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水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边检等部门或者机构建立船舶和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船长的治安工作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对船舶及随船人员依法实施检查:(一)船舶有被盗、被抢或者被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行现场管制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