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告知,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地址: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监督科联系人:廖伟联系电话:0796-8203192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