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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7-31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技函〔2022〕2号)、《江门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江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3-203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30日江门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技函〔2022〕2号)、《江门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江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3-203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一、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主动采用星级标准建设的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执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标准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加分,三、购买绿色建筑住宅(一星级或以上)的,具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关于提高购买绿色建筑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江房金字〔2023〕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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