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需继续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四)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年开展创业辅导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5家以上,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技术服务企业5家以上,年开展管理咨询对接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3家以上,年服务活动3次以上或年个性化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3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一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第十九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申报、评审、示范基地称号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