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附件: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2024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和工作任务,项目组织实施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州(市)财政局负责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做好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转移支付管理,督促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