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依法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由负责归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可向作出不良行为信息行为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信用信息归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修复:(一)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届满的,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平台公开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