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