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六)审定需要投决会决策的直投项目投资方案,(七)审定需要投决会决策的引导基金退出情形,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所投资基金和直投项目履约情况,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履约情况调整后续向所投资基金或直投项目出资的安排,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分为投资母-子基金模式和项目直投模式,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确定所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投资协议中就返投情况作出约定,相关返投约定应当符合投决会审定的引导基金返投要求,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协议中作出提前退出的安排,按照项目直投模式运作或按照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引导基金在投资直投项目企业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如发现直投项目出现下述任一情况,且直投项目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投决会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及重大投资、决策情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