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年补贴10万元,年补贴100万元,第六条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均可享受以下补贴:(一)对新开通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的外贸航线,年补贴在200万元以内,年补贴在300万元以内,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3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给予航运企业补贴:(一)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的外贸航线,年补贴100万元,年补贴100万元,第十一条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上一年度的补贴奖励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二)企业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第十三条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