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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24-07-30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眉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第四条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应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区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水管单位落实维修养护职责,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区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制度,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落实,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九条区水行政主管、财政主管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应纳入区人民政府对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由所在水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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