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和水权回购等4种类型,第六条区域水权交易是指东坡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作为主体,第七条取水权交易是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内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第八条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应当提供水权转让申请表、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意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水权转让申请表、取水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水权受让申请表、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水资源原有取水使用权证副本或者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有关新增受让方用水证明等材料,第十四条水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一)协议转让: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时,应由转让方将交易协议报交易主体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权限管理范围内的水权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