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眉山市东坡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9日眉山市东坡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区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第二章产权界定和移交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第八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第九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人不得私自改变工程用途,产权明确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第三章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人不得拍卖、抵押,产权人对使用权人的管护责任落实进行监督,(二)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人具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权利、享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人在符合全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使用期内,(四)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人必须严格履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议合同,由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和管护主体签订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