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产品类型第五条“玉贸贷”贷款为保证类融资,第六条“玉贸贷”产品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国投公司主要职责包括:(一)将“玉贸贷”专项资金存放于国投公司开立在合作银行的账户,(二)代偿发生后委托信保公司代为诉讼追偿,第九条参与“玉贸贷”业务开展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玉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第十条信保公司作为“玉贸贷”专项产品的代理运行机构,信保公司设立“玉贸贷”专项产品,第十一条玉环市商务局提供符合“玉贸贷”支持条件的融资主体名单,第四章贷款流程第十三条“玉贸贷”专项产品流程参照银行与信保公司原合作方式进行:(一)信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二)由合作银行下属分支机构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第十六条“玉贸贷”贷款损失中的本金及正常利息损失由信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80%、20%的比例分担,信保公司恢复该合作银行项下的“玉贸贷”新增业务,第二十一条“玉贸贷”专项资金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之前已发放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代偿责任,合作银行、信保公司应积极配合,经玉环市商务局、玉环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立即终止合作银行“玉贸贷”承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