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后在设立企业工作满一年并通过“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组织的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第十二条设立企业负责“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设立企业应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评估结果,第十五条“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首席工程师”向设立企业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填写《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记录》(以下简称《评估记录》),将《评估表》《评估记录》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备案,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第十八条首席工程师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后,因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开展任期评估,或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或因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第十九条任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二十条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一条“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