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会同区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第七条市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第八条认定程序:(一)区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对区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按照认定监测指标进行评分,由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对外公布并以该部门名义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第十条运行监测评审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第十二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十九条渔业行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办法由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开展,纳入2023年监测范围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进行运行监测,附件:1.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2.深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