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发行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企业原则上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主体及时组织补库,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下达收储计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