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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7-29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县(区)审批项目权限,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下年度预算时减少下放县(区)审批项目权限额度,第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下放县(区)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市级做法开展,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编列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具体使用方向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四十条市财政部门联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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