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的管理,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是指符合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相关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经营及合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提出意见,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企业(项目)的主营业务、碳绩效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定的绿色企业和项目,(二)在库期间企业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项目业主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在绿色融资主体库中公开发布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基础信息,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绿色融资项目是指满足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最新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或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规定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第二章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第五条申请绿色融资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在深圳设立,第三章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第八条申请绿色融资项目认定的项目及其业主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业主总部机构依法设立,第十条依据本指引认定的绿色融资项目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