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对监管国有资本投资的方向、规模、结构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情况实施统筹协调管理,建立健全投资活动和投资项目(包括本办法中的除外项目和除外情形)的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实施管理、风险防控、绩效评估等协调联动的组织管理体系,第十七条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第十八条行业监管类项目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第二十五条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定期对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投资收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制度,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三十条企业应在每年度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国资监管部门,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建设、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实施,根据承担行业监管类项目的企业类型和项目类别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项目实施前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不含行业监管类项目和除外情形项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