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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4-07-2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消纳地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第十四条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单位,第二十一条为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涉及多部门,第三十二条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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