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六安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六安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等,第四条【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第二章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第六条【选址要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第十条【验收规定】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第三章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第十二条【设施设备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运营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第四章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第十四条【主体责任】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应急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第十六条【禁止事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