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7月25日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改革,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是指保税油经营企业跨关区将保税油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第二章保税油经营资格管理第六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第七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供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供应船舶租赁合同,第九条申请从事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并按程序确定拟授予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企业名单后,市商务局授予保税油经营资格并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三条保税油经营企业遗失批准证书的,第十四条保税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批准证书事项的,第三章保税油经营规范第十五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的国际、国家质量标准及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保税油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