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