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工作,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二)省企业研究院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三)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等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底,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其中对于省高企研发中心需开展现场考察(比例不低于10%),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