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代建制适用于缺乏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团队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单位,第六条(代建入围单位产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入围管理,第十三条(代建确定)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第十四条(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据此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申请建设资金,(三)项目(法人)单位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应及时记账后会同代建单位按计划、预算、合同、进度支付相关费用,(四)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代建单位将工程实体移交给接收管理或提出需求单位,对承担我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的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八条(考核方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和区国资委结合项目(法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分季度评定结果,区建设管理委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等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