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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汕头市财政局 | 2024-07-26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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