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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24-07-08
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第十五条区(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市级的无条件共享类数据,区(市)和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区(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市级的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区(市)和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报送需求至所在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由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协商,未经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授权运营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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