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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沙区人民政府 | 2024-07-23
第五条投入产出准入新兴产业园用地(M9)项目投入产出指标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设定,新兴产业园用地(M9)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新兴产业园用地(M9)使用权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新兴产业园用地(M9)使用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新兴产业园用地(M9)使用权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二条地价标准(一)新兴产业园用地(M9)的出让起始价按出让时点同地段商务办公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乘以分割转让系数,应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用地单位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点同地段新兴产业园用地(M9)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总计容建筑面积,四、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第十三条限制条件新兴产业园用地(M9)内的可分割用房在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自持用房在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条件后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分割转让比例新兴产业园用地(M9)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属于新兴产业园用地(M9)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及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第二十一条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范本)由投资促进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第二十二条分割转让时点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新兴产业园用地(M9)项目产权登记、分割转让工作:新兴产业园用地(M9)项目达到投(达)产周期考核时点产值、营收、税收要求的,具体达产税收考核与分割转让限制在用地单位与招商主管部门签订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内约定,已出让的新兴产业园用地(M9)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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