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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金川县人民政府 | 2024-07-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定了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具体征收范围、面积详见《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建设,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三)社保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川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五、公告时间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工程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金川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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