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等行为,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条例》从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等方面规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为:对瓶装燃气充装站的充装行为进行严格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经营、存储、运输、配送、用户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负责督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服务档案和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第十条【供应站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第十二条【信息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设企业信息化系统,第十三条【用户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第十四条【配送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为经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专用车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服务车辆和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定人定车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章安全与监管第十九条【安全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四)使用依法获准经营许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