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二)关于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后,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注册登记】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后,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第四章通行、停放、充电第十九条【号牌、临时通行标识使用要求】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第二十六条【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在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