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8.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9.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2024年牵头或参与(除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前三位参与人员)申报1项农业良种工程项目,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的在研农业良种工程、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10.牵头申报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11.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应项目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逾期牵头申报单位将不能提交,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