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十三条市质量强市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第三章评选表扬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第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第二十二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表扬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