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2024年5月30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重点,第十一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商省财政厅下发申报指南,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及预算细化结果报省财政厅,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第十五条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