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3〕36号)作如下调整: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出具的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予以奖励,企业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