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合理安排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并将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单位,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督导各地及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全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和省财政下达该地区的补助资金的地区,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阅读关于《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