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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潭市商务局 | 2024-05-31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5月31日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时间、适用对象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补贴是指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第二条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江西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后,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定额补贴,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第九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按6:4比例共担,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或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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