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4月26日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为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授权,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第二条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储备企业”)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条对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第四条储备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储备企业名单及其储备种类、储备面积、储备期限、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拨付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关于《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