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1〕5号)(简称“通知”)施行期进行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2024年4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转贷业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企业转贷业务工作,第五条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转贷资金,第七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合作银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资金账户,第十条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下载打印《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在《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银行对账凭证等,第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转贷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