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已审定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经费需求安排经费预算,指导、协助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和资金回收工作,第三条项目征集与立项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应用场景提供单位的实际需求,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区相关部门、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区信息化委员会专家或其他特邀专家对各申报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和经费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评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区财政立项资金后,第五条项目变更与预算调整(一)考核指标、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执行期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其他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验收要求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应用示范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决定执行项目终止的,自项目终止通知发出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项目区财政立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项目区财政立项资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系统/平台以及使用区财政立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