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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7-23
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二、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22757.2—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企业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启用日期为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的备案日期,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五、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附件:轻型商用车能耗标识信息标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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