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自2024年起不再开展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各市科技局应在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二、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申报(一)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应同时满足):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二)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条件(应同时满足):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9.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2021年已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