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日期: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联系人:赵霄洁联系电话:0573-87292237联系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邮编:314400附件:《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海宁市财政局2024年5月17日附件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六、减免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减免申报,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退还,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八、票据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由市财政将征收金额的70%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给所在镇、街道,海洲街道与硖石街道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将征收金额的30%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给所在街道,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全市各镇(街道、平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职能范围内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附件: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pdf海宁市财政局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