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推动我市绿色建筑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项目,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企业在开展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中,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二、绿色建筑产业相关企业可依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等级、性能差异以及所能提供或承诺提供的绿色性能证明文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利率、融资额度等方面享受差异化措施,具体由金融监管、银行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金融机构在受理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申请时,具体由金融监管、银行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购买已被认定为装配式或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的,具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