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十六条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移送的举报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第二十九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