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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 2024-04-12
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第二章收益计缴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为30%,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提出调整建议,第七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收益以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基础,第九条监管部门转让所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形成的收入,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监管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第三章收益申报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办理缴款时限和要求具体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对省属企业应交利润和股利、股息收入由于现金流严重不足等特殊原因,省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条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省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等进行监督、审计,附件: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相关文档:《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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