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2024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工作,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困难群众的价格临时补贴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各级财政筹集和安排用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支出,(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资金,(三)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五)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1.用于保障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