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八)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带动农户情况,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企业材料,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材料汇总、审核,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相关材料,其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出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等部门及时审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原《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