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聘用,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拟聘外部董事的市属企业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讨论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向任职公司发文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工作,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外部董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三)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