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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三十批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2024-07-16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6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第三十批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凡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满两个年度、无评估等级或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参加评估,(二)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有关规定,三、评估方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常态化,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提交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五、申报材料由参评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向第三方评估承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一)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二)自评报告(附上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自评情况),(二)实地考察阶段由第三方评估承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七、申报方式参评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后,在指定时间内登录第三方评估承办机构评估系统(http://gzfso.lijiaoyun.cn/login)填报申报材料,第三方评估承办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线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参评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在资格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打印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报送到第三方评估承办机构(可通过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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